规章制度
(最近修订- 2017年9月11日)
第一条-办公室
肯恩大学是新泽西州法人团体,根据新泽西州纽瓦克市教育委员会于1855年1月26日的决议成立,并根据新泽西州法律运作,其主要办公室应设在新泽西州联合大学校园,或董事会可能设立的其他地方。校董会可在校董会不时指定的其他地方设立其他办事处,以处理校董会及大学的事务。
文章II-Seal
肯恩大学应有校董会采用的形式和设计的印章。校董会决定由校董会秘书或大学校长保管该印章。
第三条-校董会-成立及宗旨
第1节-机构
校董事会是根据《新泽西章程注释》(NJSA)第18A条成立的,其中部分规定:“立法机关特此认定,州立大学应并将继续获得高度自治,政府和大学的行为应不受党派影响,这符合国家的最大利益。”立法机关进一步认为,在人事、预算执行、采购和合同方面,将权力和决策权下放给州立大学的董事会和行政人员将加强自治的想法。”
第2节-目的
校董会成立的目的,是为公众托管大学,以满足公众对教育的迫切需求。董事会代表公众利益和肯恩大学的使命,而不是代表大学的任何特定选区。董事会的目的和责任是制定使命的具体内容,制定实现使命的政策,并负责监督这些政策的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应拥有并行使法律授予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并应控制和管理法人团体的事务,并应行使所有该等权力,并采取控制和管理法人团体事务所需的所有合法行为和事项。董事会可通过其认为适当的关于召开会议和管理法人团体的规则和条例。除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以及新泽西州高等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政策和指导方针之外,董事会还应拥有并行使与大学的适当政府、行为和管理有关的权力、权利和特权,以及对其财产和资金的控制。
第五条校董会-成员及会议
第1节-会员资格
校董会由最多十五名成员组成,由校长任命,每名成员应有一票表决权。根据主席的建议,董事会应确定任命成员的人数。大学校长应依职权担任无表决权的受托人。由学生选举产生两名学生理事;主要学生受托人有一票投票权,候补学生受托人无投票权。除法律明令禁止的会议外,学生受托人应出席和参与校董会的会议和业务。
第2条-名誉受托人
离开理事会成员后,任期满六年并提供杰出服务的受托人将有资格被提名为名誉受托人。在执行委员会提名后,须以董事会多数投票选出名誉受托人。名誉受托人的任期为两年,可无限制地再次当选。虽然该职位对董事会的官方行动没有投票权,但荣誉受托人可以被邀请参加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和职能,有资格被主席任命为董事会的任何咨询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并可能被要求协助董事会和校长处理那些个人的兴趣,经验和专业知识最有利于大学的事务。这类职位的数目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但这一荣誉将保留给有杰出服务记录的个人。
第三节-会议
董事会及其各自的委员会应按照“公开公众会议法”,N.J.S.A. 10:4-7等召开所有会议。除非主席另有批准,常务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公开会议当天举行会议。校董会的会议须在大学的主要办公地点举行,或在主席或多数校董会成员不时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举行。除非主席或董事会多数成员另有指示,否则每年至少应举行四次公众有权参加的董事会会议,以及董事会可能指示的公众无权参加的其他公众会议和董事会执行会议。此类会议的日期和时间应由主席或董事会多数成员指示。特别公开会议或常务会议应在主席召集时召开。主席应在任何三名受托人提出书面要求时召开董事会执行会议。主席应在任何五名受托人提出书面要求时召开董事会公开会议。每次董事会会议(无论是公开会议还是行政会议)的秘书应在72小时内通知每位受托人。通知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报、电话或亲自发出。行政会议可以与公开会议在同一天举行,反之亦然。当时任职的有表决权的受托人的多数票应构成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学生受托人应在他或她有权投票的事项上计入法定人数。
出席任何会议的受托人,如少于法定人数,可不时休会,直至达到法定人数为止。提交给校董会的所有问题均应由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的多数成员决定和决定,但在确定工资、雇用或终止雇用、调动或解雇任何大学人员方面,则需要当时在职的校董会全体有表决权成员的多数票。
第4条-议程和程序
为每个普通公众议程或执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总统大学或者办公室是董事会的空缺由被任命者的建议和协商后与董事会的主席和一本应转发到每个成员的董事会会议前至少7工作天为它准备。未列入议程的项目,可经理事会成员多数票加入议程。校长应每半年编写一份关于大学状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术、人事;管理和财务;学生事务;以及总统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5条-议事顺序
校董会的日程表应以校董会不时决定的形式编制。除非校董会主席另有决定,否则会议的议事顺序如下:
- 点名。
- 会议通知证明。
- 处理上次会议的记录。
- 根据需要选举高级职员。
- 董事会主席致辞:
- 总统的报告。
- 各委员会的报告。
- 行政会议。
- 未完成的事业(必要时)。
- 休会。
除非经理事会以多数票表决另有决定,否则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均应按照最新版《罗伯茨议事规则》手册中规定的议会程序进行。
第六条官员
第一组-人员
校董会应在每年九月的第二个星期举行年会,选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校董会可根据大学的需要,不时选举其他管理人员。
第2节-主席
主席每年选举一次,出席时应主持校董会的所有会议。主席应为校董会的首席执行官,并应履行通常涉及该职位的所有职责,并应在校董会批准的情况下对校董会的事务进行全面监督。主席还应是所有常设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并有权在所有此类会议上投票。主席还应不时向校董会报告他或她注意到的所有应提请校董会注意的事项。
第三节-副主席
副主席在缺席或无法行事的情况下,应拥有并行使主席的所有权力和职责,并应履行董事会不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4节-秘书
秘书有责任确保董事会的所有投票和所有会议记录准确完整地保存。在校长和副校长缺席的情况下,秘书应主持董事会的任何会议,并履行董事会不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学校校长
根据州预算和立法机构拨款法案的规定,董事会应任命和确定大学校长的薪酬,大学校长是大学的行政官员和董事会的首席顾问,也是董事会的当然成员,不经表决。主席应根据董事会的意愿任职。大学的行政领导责任和管理,包括代表董事会签署文件的权力,根据董事会的政策、国家法规和法规,授予并授予大学校长。校长对大学的领导和管理负有一般责任,以实现其使命、目标和宗旨——包括教学、爱游戏体育APP研究和服务——按照董事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资源。除董事会主席邀请通信外,所有与董事会的通信均应通过大学校长转交。
第1节-院长的任命、报酬和评价
1. 主席由董事会任命,并根据董事会批准的书面合同条件获得报酬。这些条件应由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每年审查一次,任何建议的变更应提交董事会批准。2. 在执行会议上,在理事会年度会议上,应根据主席制定并经理事会批准的具体和一般目标,对行长进行非正式评价。下一年的目标也将在执行局年度会议上提出。总裁应至少每四年进行一次正式评估,或根据董事会的需要更频繁地进行评估。评估应由董事会任命并经总裁批准的外部评估人员进行。
第八条委员会
第1节-执行委员会
应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由董事会主席(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董事会前任主席(如有)以及董事会主席从董事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中任命的其他成员组成,以便执行委员会的总人数不少于四人,不多于五人。如有任何有资格担任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人不能或不愿任职,主席可任命另一人接替其职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委员会可代表董事会就任何需要在定期会议之间立即作出决定的紧急事项采取行动。在下次董事会例会上,执行委员会应向全体董事会报告其决定。任何三名执行委员会成员均构成其法定人数。
第2节-常设委员会
校董会有权成立常务委员会,直接向校董会汇报工作,协助校董会处理大学事务。常设委员会的存在、职责和职能可被撤销、变更、变更或增加,并可由校董会根据其意愿不时设立新的和额外的常设委员会,但在没有此类行动的情况下,校董会应包括:
- 学术政策与计划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
- 对外事务委员会
- 设施及维修保养委员会
- 财政委员会
- 治理委员会
- 法律及人事委员会
- 学生及大学事务委员会
- 院校发展委员会
- 提名委员会
校董会在选举出管理人员后,应立即通过其主席任命各常设委员会的成员和主席。常务委员会成员均为校董会成员。校董会主席及大学校长均为各常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大学校长须指派一名大学职员担任校董会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部分-行政和教员委员会
校董会有权授权校长成立行政和教务委员会,以处理大学的事务和职能。行政委员会和教员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大学校长按照与教员合作制定的程序任命。各委员会及其成员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4节-咨询特别委员会
校董会有权为校董会设立特别委员会,其成员不必是校董会成员,并应根据校董会的意愿无偿服务。在与大学校长协商后,经校董会的建议和同意,校长有权任命这些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及其主席。除特别筹款委员会外,特别委员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九条董事会道德规范
肯恩大学董事会及其成员应:
- 熟悉、承诺并遵守肯恩大学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 花时间了解大学是如何运作的。
- 在校长和校董会的权威下,接受学术自由和共同治理的精神。
- 认真准备,定期出席,并积极参与董事会会议和委员会的任务。
- 根据个人信念投票和发言,但愿意支持董事会多数人的决定,并本着合作精神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合作。
- 在被要求时保持保密,除非得到特别授权,否则避免担任整个董事会的发言人。
- 根据个人的能力,通过个人捐赠来支持机构的筹款努力,并愿意分享他人的募捐活动。
- 了解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的角色,避免参与政策的执行。
- 了解校长是董事会处理机构事务的代理人,是与教职员工和学生团体沟通的正式渠道。
- 确保校长每年对大学的行为进行评估。
- 在处理董事会事务时,学习并始终使用指定的机构渠道。
- 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利益冲突的关系。
- 避免可能对大学有害的行为和参与。
- 根据对大学和高等教育发展最有利的原则做出判断。
第十条修改
本附则可在不与新泽西州法律或新泽西州高等教育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任何方式下,经董事会在任何公开会议上多数投票成员的赞成,予以修订、变更、废除或补充。但须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十天,秘书已将拟表决的每项拟议修正案的副本送交董事会每名成员。
肯恩大学董事会于2017年9月11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修订后的章程。